2009年9月2日星期三

家暴條例不保障情夫情婦?

家暴條例不保障情夫情婦

2009年09月01日

【本報訊】立法會家暴條例法案委員會將於下周復會,勞工及福利局呈交委員的文件進一步釐清可受保障人士定義。雖然法案保障婚姻及同居關係情侶,但情夫、情婦關係的人士則不獲涵蓋。有委員贊成此建議,認為可避免鼓吹不道德關係的爭議。

家暴條例原意是為有特定關係人士提供額外民事保障,避免受騷擾。勞工及福利局指出,特定關係包括婚姻或作為情侶的同居關係;其他的親密關係,例如情婦與情夫、摯友或約會人士的關係,都不會被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

怕鼓勵婚外情

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並指出,家暴條例的條文包括協助法院裁定同居關係的八項指標,當局傾向保留「按常理理解」,作為考慮因素,因有關詞句是直接由案例中套用,可向法院清楚顯示政策原意,若任意修改或刪減指標,擔心會發出混亂訊息,引起不明確情況。
法案小組委員會成員黃成智說,如把情夫、情婦及摯友等親密關係都納入法例,恐怕會鼓勵婚前性行為及婚外情等不道德關係;他希望政府能在法案中較具體寫清楚,以免日後再惹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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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左「鼓吹道德」、「怕會鼓勵婚前性行為及婚外情等不道德關係」而去將家暴條例層層設限,目的何在?如此道德,那監犯的投票權利也不應給予了︰怕會鼓勵青少年吸毒非禮強姦搶劫傷人云云。


鼓勵婚前性行為?情夫、情婦、摯友同居就「躍進」到婚前性行為?況且,婚前性行為是犯法的嗎?想禁止婚前性行為就直接提出吧,請不要把個別宗教的教條,強加於法律之中。如此看來,政府也要在保護兒童條例中宣傳一下「中學生不應談戀愛」,因為這個也是鼓勵婚前性行為。

又,諮詢過那何姓富豪的意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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