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4日星期六

道德恐慌(待續)




據聞有教會學校向同學派發一則「通告」(見「信件樣本」),只准家長簽署該回條以表示他們支持加強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管制,當中更包括了極端保守的道德標準(見「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本人有以下建議:」)。先看一看信件來源(http://www.truth-light.org.hk/media/activity-talk-20081218/activity-letter-20081203.doc ):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緊急呼籲

快!為下一代  多走一步

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暴力資訊荼毒

請積極回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各位家長教育界朋友、教牧及關心下一代的市民:

 

我們於1120日出席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就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召開的會議後,心情非常沉重,因為出席的38個團體當中,明光社只是極少數要求保留法例及改善執法的機構,超過一半是支持性解放及推動同性戀運動的組織,他們認為青少年有權探索「性」的多元,政府不應管制任何「性」資訊的流通,是否讓年幼子女接觸色情資訊的責任全在家長,因此與會多位出席的議員一同認為不應管制互聯網的色情暴力資訊,甚至要求廢法或刪除第三類對淫褻物品的禁制級別,令一些刊有性交圖片、性虐待、亂倫及人獸交等內容的刊物均可在本地出版。

 

現時,不少家長及社會人士當認為一些報刊的內容(如嫖妓指南和血腥圖片)不適宜讓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觀看時,仍然可以向影視處投訴,交審裁處評級,對肆意發放色情及淫褻物品的機構進行處分。假如一旦廢除《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在缺乏法律的適當約制下,不雅及淫褻資訊便可於公共空間任意流通。

 

我們明白在一個自由社會,一些資訊我們縱然認為有問題,但並不表示一定要禁止其傳播,同樣,我們亦不應以自由為藉口而肆意散佈令其他人覺得被冒犯的資訊。我們認同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會隨時代不同而有所改變,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有些是因為定義不夠清晰;有些是執行上的粗疏;有些是前線執法人員培訓不足;有些是因為觀點與角度的不同;但相對每年約七萬件送檢的物品而言,出現爭議的情況少之又少,也有不少調查發現,不少市民認為現時的管制不是太嚴,相反是管制不足,應加強管制。因此,為了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免受渲染色情暴力資訊荼毒,我們相信《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有其存在的需要。政府及有關團體亦不應將所有保護兒童免受色情物品影響的責任全推卸給家長,而應是透過家長及學校教育、法例規管、業界自律及社會各界人士監察,共同努力達成。

 

現時的時間非常緊迫,希望大家在1月31日之前積極向政府就整份文件或其中一些重點反映意見,以免政府在缺乏民意支持下,再像過往的諮詢文件一一樣不了了之,甚至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廢除。附上參考信件,請自行增加一兩點個人意見,也可加上個人感想(免得政府將內容相同的信件合併為一個意見計算),然後將意見書送交政府。

 

我們會將相關資料陸續放在網頁及透過每週電郵發出,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及鼓勵身邊的朋友回應:明光社www.truth-light.org.hk、香港性文化學會www.scs.org.hk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同敬上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

 

信件樣本

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本人是一名(家長/教師/教牧/社工/學生),非常關注傳媒及社會風氣對青少年成長的影響,絕不認同資訊沒有好壞之分的說法,一些色情及暴力資訊會涉及對「性」及人際關係的錯誤訊息;將「性」商品化;挑戰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及家庭觀念;以及誇大社會上「性」開放的情況,並將一些變態的性行為正常化及合理化。人類很多行為都是透過觀察別人的行為而學回來的,青少年在成長的階段,價值觀及行為容易受所接收的資訊所影響,假如色情及暴力物品可以在沒有法律監管下隨便發放,青少年在充斥扭曲的資訊下成長,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必然帶來負面影響。

 

本人不同意將保護兒童免受色情物品影響的責任全推給家長,保護我們的下一代,應是社會上每個人的責任,政府更是責無旁貸,因此,本人反對廢除或放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本人有以下建議:

 

) 本人贊成對「淫褻」及「不雅」作更清晰定義,而不是籠統地歸類為「暴力、腐化及

可厭惡的」,應具體列明何為「可厭惡的」物品,可倣效外國將「可厭惡的」或「淫褻」定義為:

1) 含有兒童或年青人部份或全裸的影像

2) 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

a) 剝削兒童或年青人;

b) 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罔顧他人生命;

c) 與死人發生性行為;

d) 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又或讓人聯想到性行為;

e) 人獸交;

f)  教唆他人墮胎或小產。

3) 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

4) 一些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地對待身體的行為。

 

(二) 本人認為嫖妓指南、色情場所、光碟及網頁介紹的資訊及廣告,應列為第二類不雅。

 

() 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很多時是因為前線執法人員在執行上的粗疏所致,因此有需要加強對前線執法人員的培訓。

 

() 請自行加一兩點個人意見,例如:應增加審裁員的人數及代表性;對屢犯者加重刑罰;應否規管互聯網應否增加多一類禁止向15歲以下人士傳播的刊物;

 

                                                                      意見書提交人姓名

                                                                                   聯絡資料(電話/電郵/地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意見書可透過以下途徑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1) 傳真 2511-1458;2) 電郵 info@coiao.gov.hk;3)或郵寄 香港中環花園道美利大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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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所謂的建議很富「宗教理想」:


1. 當中一)有多餘成分,即是說其他法例早已涵蓋該內容,如《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足見發佈者的粗疏。

2.「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是什麼意思?你們又是否「以上帝為目的,提倡或支持...」?

3. 上述中的「f)教唆他人墮胎或小產」也是淫褻?「淫褻」一詞的有那麼意思嗎?還是他們想借機套宗教的教旨於世人?

墮胎牽涉到的是人道的立場,例如「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人」?」、「殺胚胎是否殺人?」、「醫學上承認的標準又是否社會能夠接受?」等等。這些都是需另行討論,不可與「淫褻」混為一談。


4.「(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很多時是因為前線執法人員在執行上的粗疏所致,因此有需要加強對前線執法人員的培訓。」

泛泛其詞,什麼是前線執法人員?指警察還是淫審團?更不解的是,「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是因為大眾未有共識,不是培訓不足!培訓足了就只會養育一班只聽「行政指示」人來把一切觸犯「教規」的人入罪!結果無辜者亦終因此陷於惡法中,這正正是我們不想見到而想改變的。怎料他們竟寧可「有殺錯無放過」,有違耶教慈愛的精神啊。

而3)「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基本法23條很有關連...如果真的如此修訂,我怕會提供23條的立法的條件啊...(從反家暴者思維去想也)


5.此信(或說通告,告訴你已被利用)一開始已強迫家長認同他們的道德標準,本意極有問題。又如一開始信中說:
「價值觀及行為容易受所接收的資訊所影響,假如色情及暴力物品可以在沒有法律監管下隨便發放,青少年在充斥扭曲的資訊下成長,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必然帶來負面影響。」

文章事先已不客觀地舉出必然為反的事實引導家長去認同是次修訂=廢除監管。我也可以寫一個啊~

本人不是一名(家長/教師/教牧/社工/學生),非常關注宗教對青少年成長的影響,絕不認同宗教沒有好壞之分的說法,一些邪教會涉及對「性本善」及「淫褻」的錯誤訊息;將「宗教」商品化;挑戰普遍人的愛情及性觀念;以及誇大社會上「性」保守的情況,並將一些較特殊的性取向不正常化及不合理化。人類很多行為都是透過觀察別人的行為而學回來的,青少年在成長的階段,價值觀及行為容易受所接觸的宗教所影響,假如宗教可以在沒有法律監管下隨便發放,青少年在充斥扭曲的宗教下成長,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必然帶來負面影響。


好了,以上改編不是認真的,只是惡搞一下。


6.明光社一開始的呼籲也有問題:

「...因為出席的38個團體當中,明光社只是極少數要求保留法例及改善執法的機構,超過一半是支持性解放及推動同性戀運動的組織,他們認為...」

是真的嗎?看看官方紀錄: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itb/agenda/itb20081120.htm

當日有教會又有同志組織又有中立組織,雖同志組織略多,但也談不上「超過一半是支持性解放及推動同性戀運動的組織」吧。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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